在涉及到
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事务中,作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代理人的辩护律师,其职责并不仅仅在于为
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上的救助,更为重要的是为他们提供必要的
法律知识及建议,以维护其正当权益。其中,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会面是辩护律师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辩护律师并非直接向被称为“律师”的人提出会面请求,而是需要向负责处理该事件的执法机构或
司法部门提出申请,以便能够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通常情况下,辩护律师只需携带由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是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依法要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而执法机构或司法部门也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四十八个小时之内,为辩护律师安排相应的会面时间。但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类型的事件,在事件的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总而言之,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权利,这不仅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步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