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产购买及出售
纠纷的事件中,若开发商在经过合法程序通知之后,仍未出席未经正当理由推卸责任而导致无法判定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审判程序,此类判决则属于有效之作。所谓的“
缺席判决”,主要是指在一方
当事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的情况下,经由法院依循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审阅且做出最终决定的过程。然而,仅需确保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规范同时保护了开发商的
诉讼权益,即使其未能亲自出席,也不会对事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判决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详尽
证据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裁定评价。值得强调的是,原告方面所提供的证据务必完整确凿,足以支撑其诉求。如若
判决书公布实施以后,开发商对于裁判结论心中不服,可于规定时限之内提出
申诉申请,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以及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