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
追诉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这三者的法律规定及其实际效果时,需要明确它们各自所代表的含义与效应。关于追诉时效的中止,其内涵在于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出现了法定的特殊原因,使得追诉时效的计算暂时停滞。然而,当该原因得以消除后,时效将从消除之日起恢复正常计算。至于追诉时效的中断,则是指由于法定的特殊原因导致已过去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自此之后,追诉时效将从中断之处开始重新计算。在实践中,常见的中断事由主要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或者法院进行审判,以及
被害人提出控告等情形。对于追诉时效的延长,通常仅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
犯罪行为,且在经过二十年后,若仍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总而言之,追诉时效的具体期限及适用条件都应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