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避免组织符合以下情形的赌博活动,否则可能构成赌博罪。具体包括组织3人以上赌博且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或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二)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时,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不参与抽头渔利或组织赌博,这种经营行为不被认定为赌博。
(三)日常娱乐中不以营利为目的,仅进行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属于赌博行为,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组织三人及以上参与赌博,若抽头获利累计达五千元以上、赌资累计达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或是组织国内公民十人以上到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均可能构成赌博罪。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是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地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结论: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常娱乐活动及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赌博。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赌博行为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即构成赌博罪:一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二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三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四是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仅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或提供棋牌室等场所仅收取正常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均不以赌博论处。区分赌博罪与正常娱乐活动的核心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是否达到法定的数额或人数标准。如果您对相关行为的性质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判断。
赌博罪的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情形判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或正常经营棋牌室等行为,不构成赌博。
1.以下情形会构成赌博罪: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组织境内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
2.以下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仅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
3.为避免触犯法律,个人应避免参与或组织符合赌博罪认定标准的活动,娱乐时控制财物输赢金额且不追求营利;经营棋牌室等场所需规范收费,仅收取合理场地及服务费用,不参与赌博抽成或渔利,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