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项目制合同期满,若由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约,此时
经济补偿将按照该
劳动者在本单位所实际服务的
工龄长短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而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则视作一整年处理;至于未满六个月的,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在此过程中,所谓“
月工资”即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这其中不仅包含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还涵盖了奖金、津贴及补贴等各类货币性质的收入。然而,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不再续约,通常情况下并不会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若因用人单位降低原有的
劳动条件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从而选择不再续约,那么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