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之规定,对于已经获得批复同意征收的土地项目,若在满两年期限后仍未能启动开发施工工作,则应得到原审批机构的进一步批准后,方有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建设用地单位所持有的
土地使用权,同时将此宗用地交还给原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恢复耕耘作业。然而在此过程中需引起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实际的执行与操作环节往往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譬如说,征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特别的政策约束等等。倘若您发现自己既得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强烈建议您能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同时尽全力搜集并妥善保存所有与此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更为有效地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