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自作出此项决定之日起开始计时。需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乃是我国
刑事法律体系内的一种强行实施之法律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以
书面形式责令被追诉者、被告人为其自身利益提出保
证人或缴纳
保证金,以此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进行,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当决定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书之后,应将该决定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公开宣示,接着再将这份决定书转交给负责执行之机构。执行机构于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公开宣示的同时,也应明确责令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这段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无条件地恪守那些已明文制定的规矩,否则有可能导致取保候审资格的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