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当涉及饲养大型犬类造成他人
人身伤害问题时,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通常会依据各种相关实际情况而定。首先来看,假设犬只的饲养者未能采取应有的约束措施以确保其所饲养的动物不会对旁人产生危害,这一情况下,饲养者往往需要为其疏失承担起
侵权责任,除了赔付受害者因此次
意外事故所产生的各项
医疗费用外,还须负担伤者的
护理费用和
误工费等等直接
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倘若饲养者有意引导、促使犬只攻击无辜群众,那么他/她甚至有可能被指控犯有故意
伤害罪行。然而,即便在此种极端情况下,只要受害方没有故意挑衅或其他不当行为,那么都应当在适当程度上减免饲养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无论是何种情况,饲养者仍然需要在其行为所导致的各方面后果中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尤其重点在于他们自身过错程度与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