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员在实施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这一
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即构成
犯罪未遂。这种情况下,可以借鉴对实现既定目标的
犯罪行为人的判决结果,给予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罪犯已开始实施
违法行为,但因外部原因,如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导致行动失败,则会被视为犯罪未遂。对于这种类型的罪犯,也可参照已经成功达成目标的罪犯的判决结果,给予相应的从轻或减轻
刑法的惩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