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赠与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亦即赠与人尚未实际交付指定的赠与财产给受赠人之时,若该赠与标的物遭受损毁或灭失,则赠与人一般无须再次行使
撤销权。其原因在于,赠与人享有的撤销权通常仅在赠与财产实际发出但未授予他人时才能够适用,换言之,即是在交易尚未启动阶段才能发挥作用。一旦赠与人决定将赠与的财物及其附属权益移交给受赠人,则赠送者便失去了对于自身先前承诺事项的任意撤回权利。若是赠与物品在尚未传达至受赠人手中之际即因突发性的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等
不可抗力因素而丢失,那么依据惯例通常认为该赠与契约已难以继续履行,这并非由于任何人为过失导致,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并无权力对受赠方是否存在
违约行为提出
追责,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归还收取的款项。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
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