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六个月。在
债务担保行为的实践中,对于
保证期限的设定,仅有保
证人作出具体承诺,而保证人和
债权人未能就此达成明确共识时,此时的保证期限应自
借款合同项下
债务实际履行
期限届满之后算起,为时六个月。
2. 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无法就主债务的履行期限进行明确界定或其所约定的内容模糊不清,则在此情况下,
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执行债务要求的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期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