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即生效,即使没有转账记录合同依然有效。若贷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可依据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方便后续主张权利。
(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需实际交付借款才成立生效。仅签订合同但无转账记录或其他交付证据的,合同不成立。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并保留凭证;若用现金交付,需让对方出具收条,或保留能证明款项已交付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合同不成立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主要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一类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便没有转账记录,合同依然有效;若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可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只有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后,合同才正式成立。仅持有合同文本,无转账记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交付的,合同不成立生效;但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能证明款项已交付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有效。
结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即生效,无转账记录仍有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需实际提供借款才成立生效,无转账但有其他证据也可认定有效。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因此即便没有转账记录,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贷款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若仅存在借款合同而无转账记录,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交付的,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但如果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如果遇到借款合同相关纠纷,不确定合同效力或需要维权,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帮助。
借款合同主要分为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之间两种类型,二者在合同生效或成立的认定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合同效力及相关责任。
1.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便没有转账记录,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合同依然有效。若贷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依据有效合同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若仅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但缺乏转账记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该借款合同尚未成立生效。不过,若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现金交付的收条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款项已完成交付,借款合同依然可被认定为有效。
3.为避免借款合同效力争议及后续纠纷,当事人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非自然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后,需确保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交付时间等关键内容;自然人之间发生借款行为时,除签订合同外,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款项,并保留好转账凭证,若采用现金交付,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并妥善保管。
法律分析:
(1)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此类合同无需以实际交付借款为生效条件,即使没有转账记录,只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若贷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并生效。仅持有借款合同但无转账记录,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交付的,借款合同未成立生效。若能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则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
提醒:
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明确合同主体类型,自然人之间借款应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款项交付证据,非自然人之间借款需注意合同中关于借款提供的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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