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与
担保债权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根据
担保的标的物将其划分为担保物权或担保债权;
其次,若被担保的对象为物时,我们便会称之为担保物权,而当被担保的对象为债时,这便是普遍意义上所指的担保债权。在实际情况中,尤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包括了物保和人保这两种形式的时候,那么在
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到期
债务或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好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状况时,
债权人必须依据事先约定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债权权利。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