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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权代理撤销权应如何行使

曾** 内蒙古-兴安盟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5 14:54:59 449人阅读

对于无权代理撤销权应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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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这是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的重要救济权利,旨在平衡无权代理关系中各方利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相对人为善意的前提条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有明确限制。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既可以口头表达也可以书面形式,需清晰明确地传达撤销的意思表示。且撤销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进行,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3.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通过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能够及时摆脱不确定的合同关系,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12-25 18: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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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善意相对人是享有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具体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需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形式可选择口头或书面,通知内容需明确表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

(3)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4)行使撤销权后,相关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对人可借此摆脱不确定的合同关系。

提醒:
善意相对人发现代理人可能无代理权时,应及时核实情况,若自身符合善意条件,需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明确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2025-12-25 17: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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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自身为善意,即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二)撤销权需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若被代理人已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三)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撤销与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

(四)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2-25 1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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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的善意是指交易时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不具备代理权。

撤销需通过通知实现,无论是口头说明还是书面告知,只要清晰表达撤销交易的意思就行。

撤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前进行,一旦被代理人认可该代理,撤销权就会失效。

若相对人事先知晓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交易,则不享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对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处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中。

2025-12-25 16: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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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撤销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时,相对人若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为善意,享有撤销权。撤销权需以通知方式行使,可口头或书面明确表达撤销意思。该权利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撤销权即消灭。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享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善意相对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避免陷入不确定的合同关系,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无权代理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帮助。

2025-12-25 16:01:4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权代理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问题解答如下,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有什么要求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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