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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这是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的重要救济权利,旨在平衡无权代理关系中各方利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撤销权的行使需满足相对人为善意的前提条件。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有明确限制。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既可以口头表达也可以书面形式,需清晰明确地传达撤销的意思表示。且撤销行为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进行,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3.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通过行使撤销权,善意相对人能够及时摆脱不确定的合同关系,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5-12-25 18: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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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善意相对人是享有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具体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享有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需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形式可选择口头或书面,通知内容需明确表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
(3)撤销权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4)行使撤销权后,相关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相对人可借此摆脱不确定的合同关系。
提醒:
善意相对人发现代理人可能无代理权时,应及时核实情况,若自身符合善意条件,需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明确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避免权益受损。
2025-12-25 17:45: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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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自身为善意,即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二)撤销权需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若被代理人已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的撤销权随即消灭。
(三)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撤销与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意思。
(四)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25-12-25 17: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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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此处的善意是指交易时不知道代理人实际不具备代理权。
撤销需通过通知实现,无论是口头说明还是书面告知,只要清晰表达撤销交易的意思就行。
撤销要在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前进行,一旦被代理人认可该代理,撤销权就会失效。
若相对人事先知晓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交易,则不享有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对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处于合同效力不确定的状态中。
2025-12-25 16:5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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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权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通知方式撤销合同。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代理时,相对人若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即为善意,享有撤销权。撤销权需以通知方式行使,可口头或书面明确表达撤销意思。该权利应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撤销权即消灭。若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享有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善意相对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避免陷入不确定的合同关系,维护自身权益。若遇到无权代理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针对性的帮助。
2025-12-25 16:01: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