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
董事、
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擅自挪作他用,可是典型的
违法行为,且这样的情况若达到严重程度并且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结果时,甚至有可能构成
刑事犯罪。依照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之规定,倘若在各种具体的合同之中预先设定了关于
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便应依据其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和惩罚。当这种未经授权而将公司资金挪归己有的行为达到极其严重,甚至对公司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带来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际,则可能触犯到
刑事法律层面,进一步有可能被归类为
挪用资金罪等相应的
犯罪类别。在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坚决主张并依法追究这些罪犯以及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以维护商业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
《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