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若某项不动产能由伴侣中的任一方独立自行支付价款购买,那么此项资产便不被视为是伴侣之间共有的财产所得;
然而,假如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仅仅书写了一人之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视作是属于双方拥有的
共同财产:
首先,只要这些房产是在夫妻长时间的婚姻生活中买入的,而夫妻双方并未在此方面有过任何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即便是只有
房产证上仅出现了一方的名字,也应当视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其次,当某项不动产的购买资金主要来源于伴侣双方的父母时,尽管
产权证书上仅写明了某一方子女的姓名,此时这项不动产仍可认定为是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所投入的金钱比例来共同占有所有权,但是前提是双方并未就这一事项另外达成过相关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