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的,可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签订赔偿协议,按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二)协商不成的,受害者收集治疗费用票据、病历、误工证明等证据向责任方索赔。责任方拒绝赔偿的,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方或双方对责任划分有异议的,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申请需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