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派出所受理更换与遗失
身份证等相关事宜的服务仅限于每周一至周五的特定时间段内办公,即早八时至中午十二时,以及下午两点钟至六点钟。在此期间您可以前往办理各项事务。
此外,派出所遵循全球统一的工作时间制度,因此每周六与星期天除了必要的值班员工以外,其他人员将暂停工作并放假休息,请理解在这两天当中无法提供如证件补发这类的服务。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