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不意味着必定会被判处
缓刑。缓刑,即对于被判定须承担一定刑期的罪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以附加条件的方式
暂缓执行原判决
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是对
刑法施加于个人身上的执行形式的暂时性延缓,具体表现为先对触犯
刑事法条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犯罪并需受到刑罚惩罚的
行为人进行定罪宣誓,但对该行为人所判决的刑罚则暂不执行。因此,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必会对缓刑的最终判决产生重大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