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股东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从
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其
犯罪主体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从事相关职务的人员;
其次,就主观心态而言,该罪行所体现出的直接故意性是其显著特征;
再次,在
犯罪客体层面,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看,该罪行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违法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