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形下,拘捕行动可视为“对侦查产生阻碍”,因此无需在24小时之内通知涉嫌人员的亲属或所属单位:
1、被捕者涉及
犯罪团伙,或与此类组织存在关联。鉴于其他涉案人员尚且未能抓获,倘若其被捕信息被公开,则可能导致其他涉案人员逃亡、自残、破坏或篡改
证据等不利情况,进而影响侦查过程;
2、涉嫌人员的家人或相关单位人员与此罪行有所关联,如果在获悉上述情况后,他们有可能会进行资金转移、非法隐藏、销毁罪证等行为。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诸多“无法及时通知”的状况,例如无法获取被捕者
家庭成员或者所属单位的确切地址,又或者他们身处偏远地域,交通不便,使得在24小时之内难以实现通知到位的目标;同样地,也有些被捕者没有亲属,也没有所属单位等等复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