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
一,
犯罪主体方面,该
罪名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年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也可能成为
犯罪嫌疑人;
第
二,主观方面,该罪名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第
三,该罪名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该罪名具体表现为为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且
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涉案人员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直接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