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触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须同时符合三项特定条件,方有资格适用
缓刑制度。首要且基本的条件,依据现行法例规定,适用缓刑需以罪犯被判
处罚金、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为前提。
其次,缓刑的实质条件要求罪犯具备良好的悔过表现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质。
最后,在前期工作完成并审核通过之后,方可依法对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定罪宣判,但暂时无需执行所判决的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