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危险驾驶罪这一范畴中,主要涉及到的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道路上实施饮
酒后驾车;
2、施行驾驶校车或客运车辆时严重超过额定载荷或者行驶速度;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具有潜在威胁性的化学物质;以及
4、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危险驾驶并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足够的危害性以危及
公共安全。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
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