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容留
卖淫罪进行
犯罪立案的鉴定准则如下所示:倘若
行为人实施了两次或者多于两次的容留他人进行非法性交易的行为,便可被判定为触犯了容留卖淫罪的
刑法规定;
另外,如行为人招徕并容留已经年满十四周岁而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十八岁的青少年参与到卖淫活动中来,亦会被视为构成该罪行。并且,若被容留的人员患有艾滋病以及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亦应被纳入本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之中。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况外,尚有许多其他可能需要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境无法完全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