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罪或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缺乏足够的证词或依据无法证明相关罪行成立时,涉事者将被释放。在
刑事拘留37天之后,可能会出现下列四种
处理方式:
首先,在事实明确且
证据充分的条件下,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进行
逮捕;在此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
其次,若无罪或证据不足,即无法证明相关罪行的存在,则将予以释放。
第三,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但需承担
行政责任的情况,将予以释放并同时处以
行政拘留(可折抵刑期,无需再次执行行政拘留)。
最后,对于无逮捕必要以及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