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亦具备襄助法律
仲裁的
证据价值。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无疑在
司法鉴定和
诉讼审理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若欲使其成为可靠的呈堂证供,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路径需明确无误,以确保其使用者确为涉案
当事人之一;
其次,该记录应保持完整无缺,不得有任何删减或篡改的痕迹。倘若记录内容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那么它将无法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