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
担保人为他人提供执行
担保时,其
担保期限相应地被纳入至总期限内,具体的期限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倘若未作约定,则适用一般性的规则:对于承担一般
保证责任的担保人而言,若其与
债权人之间并未就
保证期间达成任何协议,那么该保证期间将自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