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性授权的
行政复议委任
代理之权限仅限于
代理人代为进行相关行政复议程序的行为,并未赋予其对于实体权利的处置权。在此种情形中,只需在委托书上注明“一般委托”便足以明确其
代理权限。
然而,若涉及到特别授权代理,则需要同时赋予代理人一定的实体权利处置权力,例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放弃、承认以及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协商,提出、放弃、承认以及变更
行政赔偿请求等方面。对于特别授权代理,必须对所授实体权利进行详细且具体的列举和规定,否则将被视为一般的通用授权
处理方式。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
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