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于
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
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但是若在未取得共同所有权人的明确授权之下,肆意破坏
共有财产,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财产,从而
触犯法律规定。此时,其他共有
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
行为人恢复原状,或是依照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请求行为人给予相应的
赔偿。
然而,如果仅仅是夫妻之间因日常琐事发生争吵,可能难以主张所谓的
赔偿责任。
然而,当婚姻关系走到尽头,面临
离婚时,
当事人便可在
财产分割协议或
诉讼过程中,提出相关的赔偿诉求。关于
夫妻一方欠债是否需要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如果该笔
债务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均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为了维系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其次,如果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债务,那么仅由该方以
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在确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况下,
债权人无权向另一方追索。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按照个人
债务处理,并由一方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第
一,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其中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第
二,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
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所负的债务;
第
三,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独立筹集资金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收益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
第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