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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未经过清算是否能够分割财产

在合作关系未曾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原则上是无法请求分配合伙财产的。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结束阶段,理应交由清算人员负责进行清算工作。
同时,只有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在支付了清算所需的各项费用、员工薪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金以及足额缴纳所有拖欠的税款并全额清偿所有负债之后,剩下的部分才能依照既定规定进行分配处理。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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