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在我国,看守所接收
被拘留之人时,有义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应予以收押:
(1)被诉人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
拘留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生命安全风险或生活无法自理,但仅限于
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者;
(3)孕妇或正在哺乳期不足一岁婴儿的母亲。
然而,对于身患癌症的被拘留者,其拘留措施目前与普通嫌疑人类似,因此仍可依法进行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