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政策,在通常情况下,公民提交的《居民
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被相关政府部门受理后的六十日即可获得个人身份证明。
然而,对于某些较为特殊的地域状况,例如交通条件较差等原因,期限可能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最长的时限不得超过九十天。在此基础上,相关公安机关有责任确保向民众及时发放身份证件;如在处理过程中确因遇到实际困难而需要延长时限的话,也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和报备程序,且所申请的延期时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