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六十天至九十天这一范围内,凡我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以及补领居民
身份证时,公安机关都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尽快处理并予以答复。
至于公安机关,应从公民
递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开始算起,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对于地处交通较为不便的地区,发放时间可适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