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采用了统一申办或联手办理以及集中办理等方式的话,那么整个过程的办理时长最多不能超出四十五个工作日。若是在此期间内未能完成该项工作,则应经过本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员的确认并同意后,才能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也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以此来
保证办理时间的最长期限依然是六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