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具备了充分确实凿的
证据证明,村委会在”无理由拒绝加盖公章“的做法上存在
违法违规现象,且此项”盖章操作“实质上隶属于村委会所辖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发起
侵权举报及维权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