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头部的行为是否构成
故意伤害抑或是故意杀人之
犯罪行为,需依据各类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具体而言,可能产生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这类行为并不必然被视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应依
行为人为实现其行为目的所具有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在客观上掌握的相关
证据来做综合判定。
第
二,若行为人明确表达了杀害该对象的意图,则根据其选择的打击部位等具体情节,亦可确认其涉嫌
故意杀人未遂。
第
三,即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未直言声称“我要杀死你”或“打死你!”等类似话语,但倘若存在其他
间接证据能够证实其确实存在试图夺取对方性命的意图,即使事后否认有意杀人,依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断为故意杀人未遂。
在
刑事诉讼程序的实践操作中,证据采信方面奉行的是
疑罪行无原则——即坚持
证据不足情况下先不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而宁肯采取较轻的
处罚标准。
刑法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故意
伤害罪侵犯的客体则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
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
违背其
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