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选择承担住房首付款用以资助他们的孩子购
买房产时,
离婚情况下的
房产分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境探讨:
1)若这笔
购房交易发生在
结婚之前,并且
房屋产权证清晰地注明了其为他们孩子所有,那么此房屋应当被视为属于原所有人,然而,对于配偶而言,他们有权索求
还贷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增值价值的相应比例补偿。
2)如果这笔购房交易发生在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套房产即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至于父母的赞助则可视作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
赠予其中一方,此时,
离婚诉讼中为了公允起见,可以将
财产分割给付出更多的一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对此有明确定义,该
法规第78条指出: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之初就提前签署了房屋买卖的相关合约,并以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且通过
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而他们的婚姻生活则是用
夫妻共同财产来
偿还贷款,且房屋产权证上又清楚地标注为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财产,那么在他们面临
离婚问题时,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庭将会依法进行裁判,将该房地产判给登记者所有,未清偿的贷款则归属于登记者
个人债务。然而,在
分割财产时,应当考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匹配的资产增值部分,法庭会按照《民事典章》的第1087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对未能得到房产的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