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签署病危通知书的合法身份包括:若患者无法自行决策,则应由其最
近亲属代为签字;倘若患者无近亲
家属可用,则可交予其关系最密切之人签署。紧急情况下,若
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或者关系人无法即时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已获得授权的负责人可以代替他们签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病危(重)通知书是在患者病情严重的情况下,由主治医生或者值班医生向患者家属详细披露病情,同时要求患者方在上面进行签名确认的重要医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