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之际,若
债权人已然成功参与到
破产程序并得到相应
赔偿之后,对于仍然存在不足的补偿部分,担保人依然需要履行
担保义务。
其次,当设有担保的
合同纠纷案件已经经过法院的严谨审判并且终结时,如果在执行的最终阶段担保人被
宣布破产的话,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文书所确立的债权数额作为财产
破产债权进行申报;而当
债务部分获得偿还情况下,则须将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进行申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破产程序未能完全偿付的部分,担保人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
担保责任。
再者,担保人为被
担保人偿还了债务后,如果还没有从被担保人那里收到任何的金钱上的回报,然而被担保人却在此刻被宣布破产,那么担保人有权利以自己代为清偿的那部分金额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之用。
最后,如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而债权人又未提出
债权申报,面对确认
担保人责任问题之时,应该优先考虑扣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所能得到的所有补偿部分。
《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
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
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