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法理精神,倘若有人明明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技术支撑或协助,并且情节恶劣至极,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涉案人员便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则该单位将会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而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应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惩处。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犯罪的严重性、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及行为表现等等诸多因素。若犯罪嫌疑人能够
主动投案自首,或者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或
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