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某人进行
拘留时,必须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得超出24个小时。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起
刑事案件来说,在对涉案人员进行
刑事拘留后,都需要将其尽快送往当地看守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