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而言,若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
一审裁判持有异议,均有权力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即便在其
刑罚执行完毕并获释之后,如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被告人,倘若对
一审判决结果存在不满之处,亦应享有上诉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
刑满释放且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被告人,是完全具备依法上诉的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