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
团伙盗窃罪的
刑事犯罪行为,其不能依靠个人协议来解决问题。因
刑事案件的处理乃系由国家
司法机关专责进行,其宗旨在于保持社会公正原则,确保持续提升法律权威地位。而所谓私下和解往往适用于民事纷争之中,然而
盗窃罪行关乎到公共权益以及
刑法相关法条的适用性。因此,尽管受害者与
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达成某种形式的谅解,但这并不足以使
刑事责任得以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