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
犯罪行为,其主要涉及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他们利用自身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资金,私自挪用到个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这种行为的特点在于资金
数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没有归还原单位,或者虽未经三个月之久,但资金数额大并主要用于营利活动或实施了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具体规定,对犯有此类罪行的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如果挪用的资金
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数额不大但未能及时归还,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