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若无主合同的存在,其
担保合同必然归于无效。
这是由于担保合同被视为主合同之从合同的特性决定的。
当主合同产生无效或不存在效力时,作为附属或者依附关系存在的担保合同亦应随之失效,无任何
存续之可能或意义。
因此,足以证明,在主合同缺失的前提下,担保合同自然无法发挥效用及作用,从而将此认定为无效事项。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
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