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严格执行的
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
刑事拘留规范,一般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设定为10天。
究其原因,这主要源于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关于公安机关在
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在三天时间内向检察院提交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检察院亦须在七日内就此问题给出最终决定。
然而,考虑到公安机关申请
逮捕期限的延期可能性,实际上刑事拘留期限在实践中常常会超过10天的法定时限。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出于种种特殊情况使得公安机关在收到犯罪嫌疑人后的三天内无法向检察机关提出批准逮捕请求,那么他们便有权将该请求延期一至四天。
倘若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属团伙作案、多次涉罪或流窜于多个地区作案的重要嫌疑人,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
逮捕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
除公安机关外,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所需的期限同样也是七天。
综合上述所有因素,
拘留期限的最大值便应视为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