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方式变更
婚姻存续期间的未成年子女
抚养关系,无论采取
协议离婚或者
诉讼离婚等途径,双方家长如能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共识,皆可更改子女抚养事宜,无需诉请法院介入干预。
但是,需要确保该变更行为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条款方为有效。
2.如果无法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一方可选择向有
管辖职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
该种情形需以“变更
子女抚养权纠纷”为案由提起
诉讼,最终将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或
裁定书确认变更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