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指出,若
交通肇事者选择
主动投案并向公安部门说明实际情况,即所谓之“
自首”行为,其协助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真相的人员可能会被视为犯下
窝藏、包庇罪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是
管制等严肃的
法律制裁;
然而若
情节严重,涉及反抗侦查、逃避追捕及
妨碍公务执行等恶劣行为,则可能按照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作出判决。
其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该肇事者交通造成伤害后,选择舍弃
受害人和责任,故意让他人承担后果,并且以提供
虚假证据来掩盖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交通
肇事罪条文,还构成了伪造证据罪,根据相关
法规,伪证罪的
处罚力度可能要远高于前述
窝藏和
包庇罪,并受到
刑事追究。
再次,对于肇事者本人而言,他们可能因为类似的原因,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法追责。
当肇事者不愿意配合社会学家的调查而选择逃跑或者躲避制裁,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事后
逃逸”,因此他们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尤其是如果他们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无辜身亡的严重后果,则可能面临更长时间的监禁处理。
最后,虽然法律并没有给予自首人员特殊优待,然而如果肇事者能够在被指控后遵守法律规定,坦诚地交代事实,勇敢面对自己的错误,这无疑有助于减轻司法机构的判罪压力,也有助于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实现,因此在
量刑过程中,法官通常考虑到这些因素,适当予以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