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已经实施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行且被判定为既遂者的
量刑标准如下:
行为主体在未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附加处以不超过二万元至不超过二十万元
罚金的额外惩戒。
如果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相应罚金,并且对其负有直接指挥权限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
直接责任人,都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惩处。
《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